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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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4〕7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快建设全市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点,助力长寿“两地一城”建设。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  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含长寿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含长寿高新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含长寿高新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鼓励研发经费投入

第四条  对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五条  对审核通过并推荐至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房屋租金补助,按实际承租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经国家级、市级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乡村振兴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国家认定等次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新设立的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技能大师工作室升格后按对应层级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新模式示范项目、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创新示范工厂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市级未来工厂一次性补助8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万元。

第四章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新引进的以上国家级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其他市级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行业产业大脑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提供每人每年12万元的日常经费补助,在站期间按年度申报补贴,最多支持2年。对出站留(来)长博士后提供每人每年5万元的补助,按年度申报补贴,最多支持3年。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教联合体给予实体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产业化。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内进行产业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年销售收入(特指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应用技术、基础理论及软科技研究与开发,对在本辖区内获得科技成果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成果,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0.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项目,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单个企业年度技术合同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第二十九条  开展“创新人才、创业人物”典型选树活动。

第三十条  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市场监管局、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长寿经开区创新中心配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具体要求以区科技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专项资金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受理。申报资料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审查。

(四)公示。区科技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9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2〕5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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