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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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4〕4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参保人员缴费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结合长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和促进参保人主动多缴费、长缴费,提高缴费水平,促进待遇增长,逐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

2024年,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首批选择晏家街道、江南街道、云台镇中6至8个经济实力较强、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工作基础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到2024年末,扩大试点范围,实现19个镇街均有1个及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2025年起,逐步推动集体补助辖区全覆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显著增强。

三、工作举措

(一)采取“一村一标”的集体补助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和可支配收益等情况,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长寿农发〔2024〕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集体补助方案。方案应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其中年度个人账户的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方案可据实变更调整,方案的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形成“双重补助”的奖补模式。一是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完成当年(或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成员按照本村集体补助方案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补助不能代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须落实参保缴费后才能进行集体补助,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二是区级财政对开展完成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2024年奖励金额不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补助金额的60%,2025年奖励金额不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补助金额的40%,2026年奖励金额不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补助金额的20%。

(三)发展“多元筹资”集体补助渠道。集体补助的发展前期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作为主要的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收益中安排。待运行模式稳定和发展成熟后,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丰富集体补助渠道。

(四)建立“三级联动”集体补助工作机制。建立“区级—镇街—村居”三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明确目标。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确保集体补助可持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指导、经办,确保集体补助落地落细;区税务局负责集体补助的征缴,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进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相关流程拨付奖励资金;各镇街落实属地领导责任,确保集体补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按年提出分配方案,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密切配合,实时联动,共同做好集体补助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6月底前,完成6至8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首批试点工作,实现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零的突破。

(二)7月至12月,及时梳理、提炼试点经验,加快形成有特色、有成效、可复制的试点方法,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全区10 %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

(三)2025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集体补助,年底前推动全区2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

(四)2026年起,常态化开展集体补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更加合理。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体补助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达到共同富裕的有力抓手。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集体补助这项民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集体补助全过程。坚持党组织负责人负总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全面调动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加强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建立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税务局及镇街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服务监管。

(四)强化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区广泛宣传集体补助政策,对涉及的重点组织和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业务培训,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政策家喻户晓、经办流程人人熟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村民自觉踊跃参保的良好氛围。

 

附件:长寿区集体补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附件

 

长寿区集体补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结合本村实际,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参与2024年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制定补充分配方案)。

二、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补助当年的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相关材料应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补助申请期间,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撤回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

三、实缴核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集体补助申请材料、补助人员当年实缴等情况,确保补助对象信息准确。

四、税务缴款。社保经办机构实缴核实完毕,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纳补助款项,税务部门将补助款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回传缴费数据。

五、社保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税务部门回传的缴费数据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计息。

六、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将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适当方式告知补助对象。

七、依法退费。集体补助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出现补助对象死亡、丧失国籍、重复缴费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须退回补助款项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后,按多收、错收社保费有关规定依法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八、财政奖励。区级财政对已完成当年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奖励以年为单位,一年一次。奖励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依申请将年度奖励资金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账户后,社保经办机构再拨付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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