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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27

2024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长寿府办发〔2024〕49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就“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的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亟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水平不高、集体补助缺位,尚未真正形成“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较低,离国家“高质量综合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要求有较大差距。为改变目前局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长寿区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印发。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2014年9月1日印发。

(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2019年5月27日。

(四)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长寿农发〔2024〕18号),2024年1月24日印发。

三、目的意义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机制,逐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增强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和促进参保人主动多缴费、长缴费,发展多元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缴费平均水平,从而逐步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的执行主体

长寿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政策的适用对象

正常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完清个人缴费的长寿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三)政策的执行目标

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6个首批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走通集体补助全流程,实现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零的突破;年末,实现19个镇街均有1个及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

2025年起,逐步推动集体补助辖区全覆盖。

(四)政策的核心举措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各村集体补助方案,明确补助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年度等内容;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参保缴费情况后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纳补助款项。为鼓励先行先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2024年至2026年内开展集体补助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区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集体补助的资金来源是哪些?

集体补助的资金来源: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对外投资经营、合股联营等取得的收益;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计提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自有资金。

(二)集体补助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集体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最高补助金额每年不能超过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高缴费档次。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高缴费档次为4000元。

(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集体补助?

不能享受集体补助的情况:一是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按政策一次性补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三是补助年度死亡、丧失国籍、重复缴费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人员。

(四)试点年度的财政奖励资金奖励给谁?怎么使用?

区级财政对开展补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划拨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奖补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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