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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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4〕28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长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物种:(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猎夹、粘网、射钉枪、弹弓、弩、猎套、捕鸟器、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六、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长寿府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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