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长寿府发〔2024〕28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通告》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给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一定威胁。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为有效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形成《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猎区:长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
(二)禁猎期:全年。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猎夹、粘网、射钉枪、弹弓、弩、猎套、捕鸟器、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关于特殊情况的说明: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六)法律责任: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政策问答
问: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后什么情况下才能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问:遇到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对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及时向区林业局或区公安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