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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问答

日期:2024-06-12


问: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后什么情况下才能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问:遇到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对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及时向区林业局或区公安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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