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3〕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27号,以下简称“长寿府发〔2021〕27号文件”)中实行安置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购买的安置房为我区已建成安置房且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属于长寿府发〔2021〕2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奖励对象。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奖励对象,按照其全户实际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给予49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在与房源提供单位结算安置房价款时一并进行结算。
三、住房安置对象房屋被搬迁,但镇(街道)辖区内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可在毗邻镇(街道)安置房小区就近安置,就近安置有关事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规定。
四、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实行就近安置的,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照长寿府发〔2021〕27号文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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