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寿府发〔2023〕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7月1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具体奖励办法和就近安置存在未尽事宜,需要予以完善。
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的和意义
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的相关规定,住房安置方式包括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安置、就近安置政策是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制定本通知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奖励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奖励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
2.购买的安置房为我区已建成安置房;
3.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应安置建筑面积。
【解读案例】张三户共有住房安置对象三人,分别是户主张三、妻子李四、未成年儿子张小三,张三户的住房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为90㎡,房源提供单位提供了我区已建成的建筑面积为88.5㎡和91㎡两种户型的安置房供张三户选择,张三户如何选择才能成为奖励对象?
张三户的选择 |
是否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 ||
住房安置 方式 |
货币安置 方式 |
不可以 | |
安置房 安置方式 |
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房(88.5㎡) |
不可以 | |
选择大于等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房(91㎡) |
可以 |
(二)第二条(奖励标准及结算办法)
1.奖励标准。按照其全户实际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49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结算办法。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条细化了奖励的结算办法,即“在与房源提供单位结算安置房价款时一并进行结算”。
【解读案例】张三户共有住房安置对象三人,分别是户主张三、妻子李四、未成年儿子张小三,张三户的住房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为90㎡,张三选择了我区已建成的建筑面积91㎡的安置房进行住房安置,奖励金额是多少?
奖励金额:91㎡×490元/㎡=44590元。
(三)第三条(就近安置的具体落实)
就近安置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毗邻街镇安置房数量、户型与本次征地住房安置匹配情况才能具体落实,本条规定“就近安置有关事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规定”,符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第四条(就近安置中价款结算)
1.第一款(就近安置中安置房购买价格的特殊规定)。本款针对就近安置中,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的购买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2.第二款(就近安置中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本款针对就近安置中出现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足部分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五)第五条(生效时间)
1.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照长寿府发〔2021〕27号文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