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寿府发〔2023〕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进行政策问答如下:
问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奖励对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奖励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
(2)购买的安置房为我区已建成安置房;
(3)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应安置建筑面积。
问2:奖励标准是什么,如何结算?
答2:奖励标准为按照其全户实际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49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结算方式为在与房源提供单位结算安置房价款时一并进行结算。
问3: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就近安置”是什么意思?
答3:就近安置是指住房安置对象房屋被搬迁,但镇(街道)辖区内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可在毗邻镇(街道)安置房小区进行安置房安置。
问4:就近安置的有关事宜如何知道?
答4:就近安置有关事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规定。
问5:按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2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购买”的规定,就近安置中,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的购买价格是多少?
答5: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问6:按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27号)第三款的规定“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就近安置中,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6:不足部分按照被搬迁住房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