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以金融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为主线,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绿色投资国际合作,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制定。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主要支持减污降碳、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在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碳排放权质押、对轻资产型的绿色科技服务等领域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按照“企业自愿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政银+园区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视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增加。
(三)账户管理。区经信委牵头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长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封闭运行,加区经信委和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印鉴章联合监管。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到期偿还后可续贷。
(五)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最高不超过LPR+50BP。
(六)风险分担比例。政银园区共担风险,政府风险资金、企业所在园区、合作银行分别按照3.5:3.5:3承担贷款期内本息损失。
(七)风险控制。当单个银行风险补偿金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此类贷款的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八)操作流程。区内合作银行与区经信委、两个园区分别签订《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由企业所在园区进行推荐,银行进行贷款审核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