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1-00223 | [ 发文字号 ] | 长财办〔2021〕3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局 重庆市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发展,结合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局 重庆市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以金融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为主线,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绿色投资国际合作,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园区贷”是区财政局、区经信委、经开区财务局和长寿高新区合作银行共同设立的一款金融产品,通过设立绿色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支持减污降碳、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在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碳排放权质押、对轻资产型的绿色科技服务等领域的项目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来源。按照“企业自愿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政银+园区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视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增加。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
第四条账户管理。区经信委牵头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长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封闭运行,加区经信委和区财政局相关印鉴章联合监管,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仅限于提供“绿色园区贷”业务的风险代偿,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可每季度对资金池的存放进行一次调整。合作机构为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
第五条 托管机构职责。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参与合作的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风险识别,加强风险管控。
第三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园区内有绿色环保降碳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二)贷款企业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四)探索企业进行碳质押(抵押)排放等碳金融融资。
第七条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通过信用,也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抵押物或担保,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到期偿还后可续贷。企业如要续贷,需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经办银行的续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续贷、续贷方式、续贷金额、续贷期限、需要部门配合出具的资料清单等)送所在园区。
第九条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最高不超过LPR+50BP。即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50个基点。
第十条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现金流特点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代偿追偿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政银园区共担风险,政府风险资金、企业所在园区、合作银行分别按照3.5:3.5:3承担贷款期内本息损失。
第十二条 风险资金代偿。当贷款主体的贷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或超90天)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区经信委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由联席会确认符合代偿条件的,同意代偿并委托重庆长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划转补偿金,从政府风险资金池先行代偿贷款期内本息损失的70%。再由园区将应承担的35%拨付至风险资金池。
第十三条资金追偿。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债务追偿,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银行追回的贷款资金,先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再按代偿同比例进行划分,退回资金池,滚动使用。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企业。对采取司法强制执行终结后、司法机关受理企业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后等相关措施后,企业无偿还能力致使造成经办银行最终损失的,进行据实清算。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当单个银行风险补偿金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此类贷款的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区内合作银行与区经信委、经开区财务局和长寿高新区分别签订《重庆市长寿区绿色金融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及时与所在园区沟通,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在《审核推荐表》签审查意见后,提交合作银行开展尽调。
第十七条银行审批。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完成调查审批,银行尽调完成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发放。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园区、区经信委和区财政局(附贷款合同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为加强“绿色园区贷”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长寿区“绿色园区贷”协调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生态环境局、长寿经开区运行局、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高新区服务中心、人行长寿中心支行等部门、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组成,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绿色园区贷”贷款业务情况,协调解决“绿色园区贷”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合作的放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末由放款银行牵头,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高新区配合就获贷企业的流动性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市场发展方向、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提交区经信委和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自觉接受相关机构对“绿色园区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构申报代偿补偿资金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任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委、经开区财务局和长寿高新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