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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和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09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不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和补助标准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部分乡村教师补助学校

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长寿府办201492号)确定范围和对象中的二类学校洪湖镇称沱小学、洪湖镇三合小学、云台镇青云小学调整为三类学校。

(二)调整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根据学校(不含街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条件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一至四类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一类学校,是指我区的村小、教学点(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除外)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200/调整为300/月。

二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较为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350/调整为400/

三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550/月调整为600/月。

四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850/月调整为1000/月。

(三)执行时间

20191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附件: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附件

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一类学校(15所)

八颗镇:梓潼小学

邻封镇:焦家小学

双龙镇:寿山小学2021年9月已撤校

石堰镇:黎明小学 兴隆小学  普子小学石安二所学校已于2021年9月撤校)

葛兰镇天台小学白云小学文庙小学

黄氏祠小学沙河桥小学

但渡镇:未名小学 2021年3月撤校

渡舟街道:三平小学

长寿湖镇:红光小学

二类学校(6所)

海棠镇:建生小学清泉小学明金希望小学

云集镇:石塔小学

九年制学校:黄葛九年制学校石回九年制学校

三类学校10所)

洪湖镇:称沱小学三合小学

云台镇:青云小学

万顺镇:太文希望小学

葛兰镇:大坝小学

石堰镇:义和小学

龙河镇:乐温小学

云台镇:鲤鱼小学

云集镇:飞龙小学

九年制学校:飞龙九年制学校

四类学校(1所)

云集镇:玛瑙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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