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和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不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和补助标准。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部分乡村教师补助学校
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4﹞92号)确定范围和对象中的二类学校洪湖镇称沱小学、洪湖镇三合小学、云台镇青云小学调整为三类学校。
(二)调整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根据学校(不含街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条件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一至四类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一类学校,是指我区的村小、教学点(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除外)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较为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35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 。
三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550元/月调整为600元/月。
四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85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
(三)执行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附件: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附件
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一类学校(15所)
八颗镇:梓潼小学
邻封镇:焦家小学
双龙镇:寿山小学(2021年9月已撤校)
石堰镇:黎明小学 兴隆小学 (普子小学、石安小学二所学校已于2021年9月撤校)
葛兰镇:天台小学 白云小学文庙小学
黄氏祠小学沙河桥小学
但渡镇:未名小学 (2021年3月撤校)
渡舟街道:三平小学
长寿湖镇:红光小学
二类学校(6所)
海棠镇:建生小学清泉小学明金希望小学
云集镇:石塔小学
九年制学校:黄葛九年制学校石回九年制学校
三类学校(10所)
洪湖镇:称沱小学三合小学
云台镇:青云小学
万顺镇:太文希望小学
葛兰镇:大坝小学
石堰镇:义和小学
龙河镇:乐温小学
云台镇:鲤鱼小学
云集镇:飞龙小学
九年制学校:飞龙九年制学校
四类学校(1所)
云集镇:玛瑙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