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9〕6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部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和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乡村教师补助学校
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4﹞92号)确定范围和对象中的二类学校洪湖镇称沱小学、洪湖镇三合小学、云台镇青云小学调整为三类学校。
二、调整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根据学校(不含街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条件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一至四类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一类学校,是指我区的村小、教学点(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除外)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较为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35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 。
三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550元/月调整为600元/月。
四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由850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
三、执行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附件: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附件
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
一类学校(16所)
八颗镇:梓潼小学
邻封镇:焦家小学
双龙镇:寿山小学
石堰镇:黎明小学 普子小学 石安小学 兴隆小学
葛兰镇:天台小学 白云小学 文庙小学 黄氏祠小学
沙河桥小学
但渡镇:未名小学
晏家街道:沙溪小学
渡舟街道:三平小学
长寿湖镇:红光小学
二类学校(6所)
海棠镇:建生小学 清泉小学 明金希望小学
云集镇:石塔小学
九年制学校:黄葛九年制学校 石回九年制学校
三类学校(10所)
洪湖镇:称沱小学 三合小学
云台镇:青云小学
万顺镇:太文希望小学
葛兰镇:大坝小学
石堰镇:义和小学
龙河镇:乐温小学
云台镇:鲤鱼小学
云集镇:飞龙小学
九年制学校:飞龙九年制学校
四类学校(1所)
云集镇:玛瑙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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