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质量品牌和商标发展
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5〕6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质量品牌和商标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质量品牌和商标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3〕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商标、标准、质量奖励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范围如下:
(一)商标类奖励标准
对驰名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团体标准组织(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牵头修订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第四条 质量品牌和商标发展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多层级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审核上一年度的商标类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申报资料;各申报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超过申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组织、个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获奖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获得奖励组织、个人应当加强对质量品牌和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质量品牌和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质量品牌和商标奖励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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