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的
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5〕5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九届16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寿区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的
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和秸秆资源化利用问题,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种养业良性循环发展,实现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二、补贴对象
在长寿区开展经营活动,持有效《肥料登记证》,利用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或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按有机肥销售量给予补贴,2026年度补贴标准为150元/吨,2027年度补贴标准为100元/吨。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一)审核及兑付流程
补贴资金的审核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实施。补贴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在镇街提出上一年度销售有机肥的补贴申请;所在镇街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核查,并对初核合格的补贴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将初核、公示情况函报区农业农村委,并附相关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兑付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肥料登记证》、畜禽废弃物或农作物秸秆收运合同、有机肥生产记录及申报周期内的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真实有效的资料。
五、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有机肥登记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2.负责辖区内有机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有机肥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3.负责本办法有机肥销售补贴申报资料的复核、公示和资金兑付;
4.牵头做好有机肥使用的宣传、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5.对种植企业施用有机肥进行生产指导。
(二)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
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服务及运行模式的推广。
(三)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建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选址审核。
(四)区财政局
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受理、审核辖区内各有机肥生产企业补贴申请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2.督促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履行环保义务;
3.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对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六)有机肥生产企业
1.履行环保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肥料登记证》;
2.按照有机肥的生产工艺,生产和销售质量合格的有机肥;
3.按规定及时收运畜禽粪污,并配合区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按规定申报补贴资金,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各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监督
区农业农村委及各镇街应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检举箱等方式,方便个人或单位对畜禽粪便污染、骗取补贴资金和违法销售不合格有机肥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区级相关部门应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三)严肃追责
区农业农村委对补贴对象生产有机肥添加的辅料及成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对一年内有一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立即取消当期的补贴;一年内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取消补贴资格;补贴对象应按照补贴办法的规定,如实申报补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补贴对象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在审核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区农业农村委应结合我区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申报通知,有机肥销售补贴应与买方有机肥使用情况相匹配。补贴细则以及申报所需材料、要求和时限等以当年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0〕83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