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3〕3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撬动作用,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第十九届5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将《长寿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寿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具体措施》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的精神,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区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对合作银行为本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发放贷款或合作担保机构为本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规定的绿色贷款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区政府委托长寿区产融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设立“风险补偿”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补偿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设立50,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10,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现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统筹中央、市、区财政预算资金;
(三)资金运营收益;
(四)追偿款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统筹筹措风险补偿资金;
(三)审核、监督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托管机构受区财政局委托,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主要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及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并审核处置情况;
(四)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并做好台账;
(五)编制并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按季度、年度及时向区财政局专题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建议。
第七条 合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贷款发放和担保贷款台账,按季度向托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和担保情况;
(三)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信贷风险,专项监测不良率;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催收、追偿、代偿、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合作机构条件:
(一)在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金融机构;
(二)在长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通过长寿产融服务平台、长江渝融通(绿融通)、信易贷等平台发放;
(二)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三)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20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风险补偿条件的;
(二)合作机构、托管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三)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单个主体享受风险补偿的总贷款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对单个主体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给予贷款余额(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
(二)对单个主体贷款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给予贷款余额20%的风险补偿;
(三)对单个主体贷款1000-2000万元(含)的,给予贷款余额10%的风险补偿;
(四)对于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再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政策的,补偿资金应扣除该部分,承担剩下的按比例计算损失部分;
(五)对于符合人民银行绿色贷款统计专项制度的绿色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资金比例在同档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
(六)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的小额信贷补偿,风险损失给予70%的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一)单个主体在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
(二)对单个合作机构累计贷款不良率(代偿率)小于等于4%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按以上比例全额补偿;贷款不良率(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流程
第十三条 补偿申请。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且该笔贷款已由合作银行确定为不良的,由合作银行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贷款合同、催收资料、逾期凭证等;由担保公司提供70%以上担保的,且该笔贷款已由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的,由合作担保机构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担保合同、催收资料、代偿凭证等。
第十四条 审核拨付。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对于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通知托管机构向申请机构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机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追偿及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不改变合作机构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发生补偿后,获得补偿的机构要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索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申报风险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加大对托管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按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的30%安排预算资金作为委托管理费,用于弥补托管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乡村振兴贷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按原有的各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发放的贷款,代偿补偿资金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如遇国家及市区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