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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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长寿府发〔202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现予以公布。

一、森林防火区具体划分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森林高火险区:黄草山山脉(涉及街镇:云集镇、长寿湖镇、凤城街道、但渡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明月山山脉(涉及街镇:海棠镇、云台镇、八颗街道、石堰镇、葛兰镇、晏家街道(含经开区)、洪湖镇、万顺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铜锣山山脉(涉及街镇:洪湖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五堡山山脉(涉及街镇:江南街道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

其余森林、林地均为一般森林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具体划分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相关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长寿区人民政府批准。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并扫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火“一码通”二维码进入林区,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负有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三)发生森林火(情)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森防办报告(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23-40244769)或直接拨打“12119”火警电话,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四)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加强森林防火重点时段监管(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春耕、秋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灾,属地管辖街镇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等相关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导致森林火灾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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