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2〕2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自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前期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压缩70%以上,为全区一般工业类项目行政审批再加速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为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着力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两地一城”建设,有效支撑“3113”项目攻坚行动计划,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结合试点工作推进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工业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基础上,向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重服务、各方作承诺、办件简审批、过程重监管、失信有惩戒”的项目监管框架和服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一)推行区域:长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适用于本级审批审查权限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上级资金支持项目从其规定。
(三)推行事项: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立项至施工许可环节,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并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提供的要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信用监管”方式(经营性建设项目供地环节除外),审批审查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审查决定。推行事项及内容详见附件。
三、办理程序
(一)实行前期服务
1.统一行政告知。各审批审查部门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分类编制办事服务指南,设计告知承诺推行事项承诺书模板并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服务指南包括审批、审查及服务事项的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申请材料等内容,做到清单之外无附加条件。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汇总统一编制成册,并分发园区管委会、各阶段牵头单位及区管重点国有企业。(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政务服务管理办,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审查事项的单位、经开区运行局、长寿高新区、区管重点国有企业)
2.前期联合踏勘。投资项目土地招拍挂前,投资主体提交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前期联合踏勘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用地规划建设条件、公用工程接口位置及标高等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当场出具确认意见,实现“多勘合一”;情况特殊或复杂的项目,须在踏勘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运行局、长寿高新区、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
3.前期辅导工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辅导工作,投资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并启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前期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启动前期辅导工作,各阶段责任单位同步提前介入前期辅导环节。在前期辅导环节应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要求,审批审查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咨询、现场踏勘、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提前介入等工作。(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运行局、长寿高新区、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
(二)实行承诺即办
1.告知承诺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审查事项,投资主体连同其委托的项目咨询、设计服务机构联合提出愿意采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并达到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提交齐备相关资料的,相关审批审查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审查决定,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复核项目达到“多规合一”控制深度的,其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或单位)(详见附件2)
2.容缺受理服务。对申请人暂不能提供齐备需要提交的材料的(限非核心技术资料),申请人作出领件后15个工作日内补正指定的申请材料书面承诺的,审批审查部门按照“承诺即可办”的原则,当场作出审批审查决定,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法定公示期等审批前置要求的,在完成法定环节后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审查决定。(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或单位)(详见附件2)
3.限时供地承诺。对于项目前置手续不齐,又急需办理土地权证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方面满足已获得征地批文、正在办理征地手续、完成项目“多规合一”控制深度且纳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三种情况之一的,可实行限时承诺供地程序。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区征收事务中心向市场主体所在的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作出限时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的土地保障承诺。按照“承诺即为有”的原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土地保障承诺书,作为土地正式要件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审批审查事项办理中有效运用。(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收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区管重点国有企业)(详见附件3)
(三)实行并联审批
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实行土地供给、技术审查、行政审批三条主线并行推进,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以减少审批审查环节和办理时限(详见附件1)。
1.土地供给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征收事务中心、区林业局、园区管委会、区管重点国有企业及相关街镇配合,按承诺时限供地。
2.技术审查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实行部门联图联审。其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作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阶段内主流程及选择性办理事项联合审查,市场类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类项目7个工作日办结;
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施工许可阶段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阶段内主流程及选择性办理事项联合审查,市场类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类项目7个工作日办结;
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竣工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阶段内质量、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事项的多部门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其中市场类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政府类项目6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3.行政审批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包括必办事项和选择性办理事项),按附件1分别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办理。
上述时间不包括法定公示、必要专家评审等法定时限。
(四)实行信用监管
1.严格“宽进严管”机制。各审批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制改革项目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对项目备案至投产运行全生命周期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实施情况。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能够在告知承诺书中事先明确的,应当事先明确。当发现告知承诺主体实际执行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对于可纠正、未造成不利后果的轻微违法承诺行为,审批审查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审查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审查决定。(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或单位)
2.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审批审查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项目业主或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等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或中介服务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审批审查部门应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因不诚信造成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单位及监管部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审批审查部门未履行告知承诺制或审批、审查超出承诺时限的定期检查,并汇总纳入区政府督查或区领导约谈范畴。对于承诺失约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档案的投资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等,自审批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手续办理,同时中介机构所代理项目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手续办理。项目业主及其中介服务机构等严重违反告知承诺的行为,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单位及监管部门)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承诺,按照对应行政许可监管法律法规处理,已经取得批复文件的,原审批审查部门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恢复原状。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监管法律法规依法分类予以查处。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查部门或单位)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规范中介服务
依托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交易提供入住登记、信息发布、公开选取、结果反馈、合同管理、服务评价、监督管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对服务竞价、合同网签、成果评价和信用公示实施全过程在线监管。明确“中介超市”交易规则,公开收费标准,配套形成中介服务清单、交易规则、信用评价办法、交易合同范本等制度文件。(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审批及服务部门)
(二)开展“多规合一”策划
在全区“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基础上,制定实施《长寿区多规合一策划生成项目生成管理实施细则》,加快构建“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为项目推进扫清规划障碍,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控制。(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开展区域整体评价
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已实施整体评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等审批事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审批事项可申请直接使用区域整体评价成果。(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经开区运行局、长寿高新区)
(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对单位及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过失、失误或错误,但不违反党纪国法,且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符合容错情形、能及时纠错改正的,不做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纠错改正机会。(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本方案的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总结提升,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改革工作顺利落地,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切实加强效能监管,每季度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并反馈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报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区政府办全程介入,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对承诺执行情况较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及服务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宣传引导力度,着力在区级部门及园区、区管重点国有企业、市场主体等多个层面着力营造改革探索氛围,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一线办事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图;
2.长寿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及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3.多方承诺书(样本)
附件1
附件2
长寿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及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材料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可容缺受理件 |
可告知承诺事项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备案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 |
1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
√ |
|
2 |
立项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1 |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
|
√ |
|
2 |
项目建议书 |
|
|||||
3 |
项目决策依据 |
√ |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区规资局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数据库表、PDF文档以及纸质材料) |
|
√ |
实行告知承诺须达到多规合一深度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说明、项目投资规模、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
|
|||||
3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的文件或产业政策文件) |
√ |
|||||
4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还需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
|||||
6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还需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图、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 |
实行告知承诺须达到多规合一深度 |
|||
7 |
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 |
|
|||||
8 |
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 |
|
|||||
9 |
市政府关于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 |
|
|||||
10 |
市林业局同意占用林地或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PDF文档、纸质材料) |
√ |
|||||
11 |
1:500长寿独立坐标系现状实测地形图及管网图 |
|
|||||
12 |
申请选址范围图 |
|
|||||
13 |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 |
|||||
1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可选项) |
√ |
|||||
4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
区应急局 |
1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申请表 |
|
|
|
2 |
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文件 |
√ |
|
|
|||
3 |
在所在区块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
|
|
|
|||
4 |
报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含主要供电设备、电气设备布置) |
|
|
|
|||
5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利局 |
1 |
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
√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2 |
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
|||||
6 |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 |
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建工程影响原有人防工程安全评估报告 |
|
|
|
2 |
若新建工程对原有人防工程有安全影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实施可行性评估报告 |
|
|
|
|||
3 |
关于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的请示 |
|
|
|
|||
4 |
标有原有人防工程和新建项目位置关系的总平面图 |
|
|
|
|||
7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补建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 |
关于***人防工程拆除损毁的请示 |
√ |
|
|
2 |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审批表 |
|
|
|
|||
8 |
建设项目可研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 |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
|
|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4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
|||
5 |
节能审查意见 |
√ |
|
|
|||
6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
√ |
|
|
|||
7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提供) |
√ |
|
|
|||
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提供) |
|
|
|
|||
9 |
初步设计审批 |
行业主管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 |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除外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工程项目提供) |
|
|
||||
3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 |
|
|
||||
4 |
初步设计文件 |
|
|
||||
5 |
工程勘察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初勘深度及以上) |
√ |
|
||||
6 |
勘察、设计合同 |
√ |
|
||||
7 |
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及可行性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项目提供) |
|
|
||||
8 |
公路工程评审专家评审会意见(公路工程提供) |
√ |
|
||||
1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区规资局 |
1 |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 |
|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
|||||
3 |
项目可研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
√ |
|
|
|||
4 |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
|
|
|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规资局 |
1 |
《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 |
|
√ |
实行告知承诺须达到多规合一深度且非房建类项目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经济指标书、彩色渲染图,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附电子文档) |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 |
|
|||||
5 |
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 |
√ |
|||||
6 |
涉及主城区外规划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许可初审意见 |
√ |
|||||
7 |
属地政府、用地权属单位等意见 |
√ |
|||||
8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含附图) |
可用土地保障承诺代替 |
|||||
9 |
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 |
√ |
|||||
10 |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划设计方案,附电子文档 |
|
|||||
11 |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该房屋已完成征收的相关文件。 |
√ |
|||||
12 |
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
√ |
√ |
实行告知承诺须达到多规合一深度且非房建类项目 |
|||
13 |
绿地、树木权属单位同意占用的书面证明材料(涉及占用林地项目) |
√ |
|||||
1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城管局 |
1 |
审批表 |
|
|
|
2 |
和既有设施有关的施工设计图 |
|
|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
4 |
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
|
|
|
|||
5 |
附专家组、主管部门评审意见的市政设施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
|
|
|
|||
1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区气象局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除外 |
2 |
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资料 |
|
|
||||
3 |
防雷设计图 |
|
|
|
|||
14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区经信委 |
1 |
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的申请 |
|
|
|
2 |
项目建议书 |
|
|
|
|||
15 |
建设项目概算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1 |
概算申请文件 |
|
|
|
2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
|||||
3 |
初步设计概算书 |
|
|||||
16 |
施工图审查备案(含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确认) |
行业主管 |
1 |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 |
|
|
|
2 |
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 |
|
|||||
3 |
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4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 |
|
|||||
5 |
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
|
|||||
6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 |
|
|||||
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综合篇和消防专篇) |
|
|||||
8 |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 |
√ |
|||||
9 |
建设、勘察、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质量责任书 |
√ |
|||||
17 |
施工图设计审批(公路工程) |
区交通局 |
1 |
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
|
|
2 |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批复 |
√ |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4 |
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 |
|
|
|||
18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区文旅委 |
1 |
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
|
|
|
2 |
建设单位申请函 |
|
|
|
|||
3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器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
|
|
|||
4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
|||||
5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
|||||
6 |
考古调查、勘探资料 |
|
|||||
7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8 |
考古发掘申请书 |
|
|||||
1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转报) |
区林业局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申请表 |
|
|
|
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
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②勘查许可证,③采矿许可证,④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⑤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准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⑥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⑦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代码。) |
②√、③√、⑦√ |
|
|
|||
4 |
区县林业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含公示情况;违法使用林地违法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违法采伐林木的查处情况及处罚文书、罚款收据;与森林资源“一张图”不一致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对林地错划、漏划的确认函) |
√ |
|
|
|||
5 |
现场查验表 |
|
|
|
|||
6 |
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Y/T2492-2015)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若涉及古树名木需说明移植措施方案或就地保护方案。) |
|
|
|
|||
7 |
拟修筑设施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T 2242-2014)要求, 湿地恢复或重建方案,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以及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
|
|
|
|||
20 |
节能审查(工业项目)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 |
1 |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 |
|
√ |
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要求执行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
|||||
21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1 |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
|
√ |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
2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报批版 |
|
|||||
3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中的公众参与说明 |
|
|||||
4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 |
|
|||||
2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林业局 |
1 |
有法律效力的林木权属证明 |
√ |
|
|
2 |
采集证 |
√ |
|
|
|||
3 |
重庆市林木采伐申请表 |
|
|
|
|||
4 |
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 |
|
|
|||
23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项目) |
区交通局 |
1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 |
√ |
|
2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 |
|||||
3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 |
|||||
4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 |
|
|
|||
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
|
|
|
|||
6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
|||||
7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 |
|||||
8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 |
|||||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业及房建工程项目)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
|
√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3 |
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部分 |
√ |
|||||
4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 |
|||||
5 |
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 |
|||||
6 |
施工图图纸 |
|
|||||
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
√ |
|||||
8 |
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可提供相应凭证,可书面承诺限期提交) |
√ |
附件3
1.多方承诺书(样本)
市场类项目土地保障承诺书(样本)
园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拟建设项目位于 、地号 、土地性质为 、面积 公顷的土地,目前土地处于 状态。为保障按时供地,现我们联合作出:从即日起, 月内办结土地“招拍挂”手续的承诺。
年 月 日
注:1.对于完成项目“多规合一”控制深度且纳入全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未开展用地手续办理的项目,承诺18个月内办结土地“招拍挂”手续;
2.对于正在办理征地手续,取得征地批文后公告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承诺8个月内办结土地“招拍挂”手续;
3.对于已取得征地批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已实施完毕的项目,承诺3个月内办结土地“招拍挂”手续。
政府类项目土地保障承诺书(样本)
(项目业主):
你单位 项目,地号 ,土地性质为 ,目前该项目涉及用地土地处于 阶段。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现我们联合作出:从即日起, 月内办结用地批准书的承诺。
年 月 日
注:1.对于完成项目“多规合一”控制深度且纳入全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未开展用地手续办理的项目,承诺18个月内办结用地批准书手续;
2.对于正在办理征地手续,取得征地批文后公告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承诺8个月内办结用地批准书手续;
3.对于已取得征地批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已实施完毕的项目,承诺3个月内办结用地批准书手续。
2.投资主体、中介机构联合承诺书(样本)
(项目业主)拟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片区)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已委托 (中介机构)开展 / / 设计事项。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申请 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 / 事项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办理,并以企业及中介机构的信用联合作如下承诺:
一、我们已知晓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及服务部门告知的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全部内容,并自认满足统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我们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三、采取容缺受理的事项,项目业主承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相关审批、审查资料。其中涉及技术性资料的,其中介单位 承诺必须达到相关设计深度和要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可选项)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我们自愿承担以下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违反承诺的除外):
1.由于设计编制规范及技术参数的失误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涉及的中介机构 承担;
2.承诺事项失信违约、设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项目前期工作环节企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其项目业主及涉及的中介机构 同意按照长寿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范,纳入失信惩戒及黑名单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项目法人: 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