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发〔2019〕2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经十八届区政府常务会第7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市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涉农资金行业内整合与行业间统筹,集中资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建立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创新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和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两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涉农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三社”融合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以及水利、林业涉农基建投资等专项。
第五条 涉农资金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市级和区级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该部分资金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六条 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中央资金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市级、区级资金跨“大专项”整合使用。
第三章 整合方式
第七条 成立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财政、农业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供销合作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委乡村振兴办承担,具体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汇总及审核工作。 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工作;涉农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项目编制、申报、实施、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凡应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目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统尽统,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把统筹整合后的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等涉农重点领域。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委乡村振兴办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坚持按项目类型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由整合后实际实施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按照涉农资金使用方向编制项目报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汇总及审查,定期报区政府研究形成项目库。每年年底,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下达情况,测算下年度可统筹整合资金。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从已形成的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的方案区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初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街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开展次年项目申报,细化各类项目的申报对象、范围、条件、流程、补助标准和绩效目标等。街镇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和相关规划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确保所报项目符合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向,并按照“轻重缓急”和实施年度进行排序。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清单报区委乡村振兴办汇总。
(三)建立项目库。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每年12月31日前报区政府审定后建立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项目库调整,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四)编制年度方案及计划下达。每年1月20日前,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在年度可统筹资金总量内,根据项目库制订当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计划。
(五)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计划,按照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实行先集中、再统一分配的办法,开展涉农资金行业内整合与行业间统筹,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按照实际使用方向所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所批复的建设期限内使用,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按照存量资金和部门零结转等管理办法由区财政收回另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实现等方面入手,认真分析、评价所实施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区财政局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管理检查。区审计局加强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监督检查,着力查处违规申报、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区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涉农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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