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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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8〕19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C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不予纳入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申请人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别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治疗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1.意外伤害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特别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遭遇各种意外人身伤害负担超过3万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造成重残(一、二级残疾)的给予3000元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5000元救助。

2.突发性意外救助

因火灾突发性意外(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1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1间以上可给予1500元救助,损失2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2间以上可给予3000元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特殊情形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年内最高不超过1万元。民政、教育、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四)生活困难救助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意外事件等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的,视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殊情形最高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五)其他特殊情况救助

对因其他重特大事项等特殊原因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评审会研究,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救助。

以上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在救助标准内可以多次救助,最多不超过3次。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长寿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必要时也可先行受理并妥善解决。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救助。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后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与区民政局集中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1)镇(街道)直接审批。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区民政局集中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和D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救助审核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审批的书面理由及所有材料退回受理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4)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相互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四、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批后的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做到有人负责有人干事。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做到临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做好制度衔接。认真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与“救急难”、扶贫、教育、慈善等其他专项救助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将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整合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其骗取资金,并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5〕14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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