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
二、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具有本市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的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40%的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万元,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1.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或者个人遭遇意外人身伤害负担超过3万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造成重残(一、二级残疾)给予3000元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5000元救助。
2.突发性意外救助。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来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视困难情形确定救助额度。
四、其他特殊情况救助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给予一次临时救助。在救助标准内,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三次。
五、审核审批
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按法定程序经镇、区审核审批后,确定救助金。在办理中如需帮助可向工作人员提出。
六、执行要求
加强临时救助督促检查,公平公正做到救助资金给予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严格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通知自印发后施行。2015年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长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5〕14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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