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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长寿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6

2024年3月,长寿区卫生健康委、长寿区财政局和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长寿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长卫发〔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通知》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23号),对体检机构的资质条件、可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的六类人群、体检项目的内容、补助的标准等进行了明确。2021年3月4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卫发〔2021〕10号),进一步规范了预防性体检申办流程、预防性体检报告补办及查询以及加强预防性体检监督管理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形成《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5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

(二)工作内容。1.体检机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中心、渡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寿湖镇卫生院、葛兰镇卫生院、双龙镇卫生院、洪湖镇卫生院10家单位。2.体检对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等六类人群。3.体检项目: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或副伤寒,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三)预防性体检申办流程。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体检,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交资料: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者经营者公章(无公章的须法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首次申请尚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提供《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2.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3.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4.一寸照片;5.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预防性体检报告补办及查询。发放预防性体检报告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发证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

(五)相关工作要求。1.明确工作职责。对各体检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职责予以明确。2.强化政策宣传。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从业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引导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做好体检工作。3.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送相关表格。

三、政策问答

1.问:不属于六类人员是否可以进行预防性体检?

答:不属于六类人员仍然可以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但需自付费用,按照医疗服务标准收费。

2.问:从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合格证明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使用吗?

答:可以。有效期内,同一从业类别可以通用。

3.问:在重庆市以外取得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在长寿区从事相关工作,还需要重新办证吗?

答:已在市外取得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从事同一类别工作时,不需要重新办证。

4.问:只售卖预包装食品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吗?

答:不需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3号),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只从事预包装食品售卖的人员不需要进行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

5.问:如何补办预防性体检报告?

答:在发放预防性体检报告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以拿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的医疗机构补办体检报告,不需要进行重复体检。医疗机构按照原发证日期补发体检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6.问:六类人员中,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公共场所”具体指的是哪些场所?

答:①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②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③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④游泳场所:游泳场(馆);⑤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⑥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⑦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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