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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

日期:2026-04-24

按照要求,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农村公路条例》(国令第813号)、《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交公路发〔20258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配套支持政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修订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关管理办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公路地方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区交通运输委根据现行上位依据文件对202192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

我区“四好农村路”量大面广。近年来,我区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十三五十四五期间,全区共建设四好农村路”1300余公里。未来,我区还将继续实施新一轮“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同时加强已建成“四好农村路”的管护,积极发展农村客货运。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一是与上级机关新出台的法规、政策相适应;二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调整了各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职责;三是细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增强其实用性、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八部分,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运营、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区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村委会的各自责任,强调了区交通运输委的行业管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二是建设管理方面,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编制、修改的程序,规定了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条件,强调了计划的刚性。明确了三类公路的技术指标。规范了项目设计审批、招投标、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三是养护管理方面,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要求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明确了养护计划管理方式、各管养单位的职能职责、养护标准及规范。

四是路政管理方面,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定义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明确了各类公路用地及建控区内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事件处理责任人。

五是运营管理方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村通客车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审。

六是资金管理方面,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坚持管控投资、精打细算、讲求绩效的资金安排使用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区财政局落实本级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预算。

七是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违反资金管理、质量安全、养护、路政等规定的法律后果。

八是附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未尽事宜、施行时间、政策衔接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四、核心政策问答

(一)新修订《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的差异主要在哪里?

答:管理办法》修订主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中各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主要修改内容为:

第一条,对原办法中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进行补充。原《管理办法》制定时,《农村公路条例》(国令第813号)和《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尚未出台,因而未纳入制定依据。

第四条,为进一步优化“四好农村路”建设流程,调整区公路事务机构担任“四好农村路”项目牵头实施主体,“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四好农村路’项目谋划申报、建设土地保障、完成土路基施工、施工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和全程配合施工推进,做好建成后接养及资产入账工作。区公路事务机构作为‘四好农村路’项目牵头实施主体,要做好设计、建设、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采用公路管理部门主导模式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实施、养护质量考核,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对原办法中各职能部门名单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对应调整计划下达至区公路事务机构,同步抄送各属地街镇,待市级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至区公路事务机构,并同步抄送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对原办法中鼓励合并招标的范围进行了修改,鼓励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进行多项目合并招标。

第二十三条,对原办法中参照的验收办法进行了更新,“具体验收工作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重庆市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工验收指南(试行)进行。

第四十三条,明确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保障作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区财政局落实本级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预算。”

(二)什么是县道、乡道、村道

答: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三)本次修订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本次修订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严格禁止拖欠。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不得拖欠“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

二是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清扫保洁等工作,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既解决了养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也带动了当地群众增收。

(四)本次修订在保障农村公路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是农村公路发展的底线。本次修订在安全保障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县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和新纳入县道规划的乡道的路政巡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快处置。

二是加强超限运输治理。明确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破坏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行为。

三是严格客运安全审核。区道路运输事务机构严格农村客运、货运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审核有关要求,严把安全底线。

四是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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