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警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及市森防指的工作要求等,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特发布此通告。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主要内容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二)明确森林高火险期为“春节”、“清明节”、“五一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明确森林防火区域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退耕还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四)明确森林高火险区为黄草山山脉(涉及街镇为:云集镇、长寿湖镇、凤城街道、但渡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明月山山脉(涉及街镇为:海棠镇、云台镇、八颗街道、石堰镇、葛兰镇、晏家街道(含经开区)、洪湖镇、万顺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铜锣山山脉(涉及街镇:洪湖镇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五堡山(涉及街镇:江南街道及区国有林场管辖区域)。
(五)明确其余有林地及灌木林地均为一般森林火险区。在禁止一切在禁火区域内的用火、生火、携带火源等行为。
(六)明确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七)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护林防火人员和扑火机具。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八)公开告知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2、核心举措
明确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适用范围
重庆市长寿区辖区范围内。
4、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5、注意事项
此通告为规范性政策文件,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违反此令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对应责任。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防火区域”是指未经许可禁止用火的区域或特定时期规定禁止用火的区间。
“火源”这里主要是指人为火源。人为火源分为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两种。生产性火源包括开荒烧杂、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烧田埂草、烧窑、烧隔离带、采石放炮、火车甩瓦等。非生产性火源包括野外吸烟、取暖做饭、上坟烧香烧纸、烧山驱兽、小孩或智力障碍人员玩火、故意纵火等。
“林区”是指生长着成片树木的地区。
“林缘”是指树林的边缘或一个毗连树林的农村。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