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12)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
二、文件依据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七条之规定。
三、具体内容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8年8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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