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长寿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
通 知
长寿府办发〔2018〕1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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