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截至2019年底,全区年满60岁及其以上老年人超过20万,占全区总人口约22.6%,高于全国和全市平均水平,养老压力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区养老服务进入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养老服务从传统的兜底性保障逐步向多层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转变,养老服务设施在2022年底前将增加到近400个,其运营和发展需要更大的财政投入。
现在出台养老服务扶持办法是解决养老服务的民生属性和产业属性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总共14条内容,主要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维度来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的发展。第1至4条介绍了扶持办法制定依据、扶持范围、扶持原则和扶持措施。第5-8条介绍了户籍老人托养补贴、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助浴补贴、助洁补贴、助餐补贴、走访帮扶服务项目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的要求和标准。第9条介绍了要严格贯彻落实已出台的土地、财政、税收、招商、培训及投融资等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第10条,明确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经费保障机制。第10至14条介绍了实施时间、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执行主体和解释权。
(二)核心举措
通过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等举措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适用对象
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长寿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提供符合养老行业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适用本办法。
(四)执行标准
1.养老机构托养长寿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户籍老人托养补贴。
2.养老机构托养享受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老人的,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
3.养老机构首次经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经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后,给予四星(叶)级15万元、五星(叶)级30万元的一次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4.品牌化、专业化和连锁化的养老企业采取“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的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以免收其运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镇(街道)的村(社区)养老服务点(站)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5.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辖区老人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6.符合条件的洗浴补贴标准为: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出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人每次最多补贴55元,每月最多补贴一次。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7.符合条件的家政补贴标准为: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出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家每次最多补贴90元,每月最多补贴一次。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8.符合条件的午餐补贴标准为: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2元,对高出2元部分进行补贴,每餐最多补贴8元。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9.对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开展走访帮扶慰问。走访帮扶慰问老人每人每次补贴5元,每月最多补贴一次。
10.当年新备案且未纳入市级统一保险范围的养老机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自行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后,按照其缴纳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养老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11.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租赁区属国有资产发展养老服务的,给予专项租金补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高于10元部分给予补贴,补贴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实际缴纳租金后予以补贴。
(五)注意事项
扶持办法实施范围为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扶持办法需要配套实施细则执行,获得补贴奖励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条件并提供和奖励补贴相关的印证资料。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
2.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在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在工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的是按照区民政局规划许可建设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和村级互助养老点。
4.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身拥有1家以上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有能力、有意愿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和村级互助养老点,同时也有能力、有意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5.助浴、助洁、助餐:助浴指的是为老人洗头洗澡及其配套服务;助洁指的是为老人家庭开展家政清洁打扫、衣物洗涤和物品整理;助餐指的是为老人提供餐饮服务。
6.农村留守老人: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农村户籍地到区外务工,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无
《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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