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0〕7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长寿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提供符合养老行业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坚持保障基本、引导预期、分类实施、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措施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包括户籍老人托养补贴、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一)户籍老人托养补贴。养老机构托养长寿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户籍老人托养补贴。户籍老人托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二)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养老机构托养享受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老人的,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首次经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经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后,给予四星(叶)级15万元、五星(叶)级30万元的一次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已享受四星(叶)级奖励后提升至五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同时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得同时享受。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支持品牌化、专业化和连锁化的养老企业采取“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的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符合上述模式的企业可以免收其运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街道(镇)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辖区老人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每月最多补助一次,按季发放。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或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或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提供助浴、助洁、助餐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提供走访帮扶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当年新备案且未纳入市级统一保险范围的养老机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自行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后,按照机构缴纳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养老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金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租赁区属国有资产发展养老服务的,给予专项租金补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高于10元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租金缴纳后予以补贴。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财政、税收、招商、培训及投融资等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扶持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补贴标准 |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
社区老年文化活动补贴 |
对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或者活动对象的公共老年文化活动项目给予补贴。 |
1.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2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1500元。 |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洗浴补贴 |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提供洗浴、家政和午餐服务: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2.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3.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人每次最多补贴55元,同一对象每月补贴不超过2次。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家政补贴 |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家每次最多补贴90元,同一户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
午餐补贴 |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2元,对高于2元部分进行补贴,每餐最多补贴8元。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
||
走访帮扶补贴 |
对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开展走访帮扶慰问。 |
走访帮扶慰问老人,每人每次5元,同一户每月走访补贴不超过1次。 |
备注:1.服务企业须确保服务过程中老人的人身、信息和隐私等安全;
2.项目实际费用根据服务量及效果据实结算。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