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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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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积极响应并融入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对我区经济社会的贡献作用,区委区政府作出了优化整合辖区港口码头及岸线资源、发展临港经济的战略决策。

为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激励临港产业市场主体,促进我区临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临港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研究起草了《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办法》由总则、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附则等5个章节组成。其中,第二章扶持政策系《办法》的核心章节,囊括10条扶持举措。主要针对新注册在长有关企业以及该企业登记在长的5000载重吨(含本数)以上船舶在吨位、税费、贷款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贴,同时鼓励大宗货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钢铁、粮食)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

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办法》所称的船舶仅指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含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列入运力计算。获得扶持资金的有关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将企业注册地及获得相关补助的船舶注册地迁出。未满5年迁出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全额收回相应扶持款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港口企业从事装卸、搬运、储存、代理等港口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水路运输企业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的船舶代理服务企业。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船舶管理企业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

无船承运企业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企业。

港航金融机构为港口航运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港航保险机构为港口航运业提供航运保险产品及商业模式的保险机构。

载重吨船舶的实际载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丈量时以载重量为标准而不以容量为标准。

标准化船舶符合国家船舶行业标准并获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船舶。

自有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船舶运力船舶的载货能力,包括舱容(按体积算)、载重量(以重量算)。

融资租赁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航运综合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提供航运物流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具有整合供应链各环节航运物流信息、物流监管、物流技术和设备等资源,面向社会用户提供航运信息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基本特征。

集装箱能装载包装或无包装货物进行运输,并便于用机械设备进行装卸搬运的一种成组工具。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办法》为新出台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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