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0〕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经济效益,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长寿区临港经济发展,增强临港产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主体为符合临港产业扶持条件,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招商引资引入的有关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我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由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专户管理,并具体负责筹措、拨付、使用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长寿区注册的有关企业每新购建并登记在长寿或转入长寿登记注册的5000载重吨以上标准化船舶,按每载重吨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在外地注册返长或新组建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有关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参照企业对长寿区的经济社会贡献,前3年按80%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后2年按50%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七条  对在长寿区注册的自有船舶运力1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有关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协调银行机构,提高新购建船舶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对在长寿区注册的有关企业,新购建并登记在长寿区的5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船龄在10年以内(含本数)的船舶,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新购建船舶在银行贷款利息的10%给予利息补贴,单艘船舶5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第九条  对注册地在长寿,投资建设航运综合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有关企业,按平台实际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将大宗货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钢铁、粮食)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在长寿临港经济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转铁”“公转水”运输的有关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长寿临港经济片区范围内的集装箱铁水联运有关企业,按年中转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300元/标箱。对承担铁路专用线与码头之间汽车内转的有关企业按年运输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75元/标箱。

第十二条  提倡长寿区本地重点企业进出的货物(煤炭、金属矿石、粮食、钢材等大宗物资)交由本地有关企业承运。

第十三条  对长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由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生产业务数据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申报资料初审工作,会同长寿区临港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交通局、区商务委、长寿火车站、港口等单位开展审核、报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

 

第十七条  为确保专项奖励资金落到实处,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行为,各申报企业要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虚报等行为的,取消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与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雷同的,有关企业不重复享受。获得扶持资金的有关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将企业注册地及获得相关补助的船舶注册地迁出。未满5年迁出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全额收回相应扶持款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仅指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含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列入运力计算。本办法所称的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区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条  本扶持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