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制定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清理。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项清理。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办发〔2019〕49号)的要求,我区于2020年5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其中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被新文件代替, 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因工作结束不再施行。
同时,在文件施行过程中,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5〕177号),废止理由:被2019年6月19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长寿区水利局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长寿农发〔2019〕46号)代替。
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208号),废止理由:我区相关治理工作适用市级最新文件:《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渝交发〔2018〕3号)。
3.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215号),废止理由:工作完成,文件不再施行。
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23号),废止理由:被2019年8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长寿段)渔民退捕转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9〕94号)代替。
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寿区“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长寿府发〔2017〕93号),废止理由:工作完成,文件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