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会处罚〔2023〕6号)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大道*号*幢*-*-*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成立,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至2023年7月共计开出项目名称“代理记账”代账费发票264000元。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具体有:1.市财政局下发的副本无证经营对比名单;2.市税务局提供的2021年以来开具代理记账发票份数;3.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开具情况;4.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开具发票副本;5.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6.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鉴于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及时停业整改,补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嘉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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