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是所有的建设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网建设项目挖出的砂石都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吗?
答1:不是。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采挖产生的砂石在满足自身建设后确有剩余的属国有资产,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属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问2:除了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吗?
答2:根据本《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方式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问3:项目建设单位开挖剩余的砂石,可以自行处置吗?
答3:不可以,需必须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由区政府授权区内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进行统一管理。
问4:在程序上,是在哪个环节需要和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呢?
答4: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问5:除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砂石,区内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执行吗?
答5:可根据重庆市及长寿区其他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答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挖出后送到哪里储存呢?
问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设置砂石储存地点,签订《接管协议》时应明确。
答7:文件什么时候生效,是长期有效的吗?
问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答8:已经开工的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土地出让但未开工的项目也需要按本办法执行吗?
问8: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地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捐建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