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2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24〕1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区砂石资源化利用管理,促进“无废城市”建设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2016〕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的利用管理及盘活利用。同时打击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资源。
三、起草情况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于6月牵头起草了该文件,然后经多次会议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水利局、区住建委多次讨论修改意见,现已初步定稿。同时于12月4日在区人民政府挂网进行公告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我们结合各部门、公众等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主要是管理在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长寿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砂石。明确了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和破坏砂石资源。
五、主要内容
政策从公布之日(2024年2月21日)起开始执行。
(一)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采挖产生的砂石;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长寿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砂石;其他可纳入该管理范围的砂石。
(二)处置安排。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可自用于本工程建设。在满足本工程建设自用后剩余的砂石,由区政府授权区内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砂石的接管、堆存、加工、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
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涉水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区水利局、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是否产生剩余砂石资源进行初步评估。经初步评估确有剩余的,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勘查机构,根据项目方提供的经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地勘资料及施工图等实地完成四至边界测绘并测算建设用地剩余砂石数量和认定砂石质量,并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四)砂石资产结算、经营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应根据砂石最终收储量,经市场价值评估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六、核心政策问答
问1:是所有的建设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网建设项目挖出的砂石都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吗?
答1:不是。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采挖产生的砂石在满足自身建设后确有剩余的属国有资产,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属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问2:除了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吗?
答2:根据本《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方式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问3:项目建设单位开挖剩余的砂石,可以自行处置吗?
答3:不可以,需必须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由区政府授权区内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进行统一管理。
问4:在程序上,是在哪个环节需要和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呢?
答4: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问5:除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砂石,区内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执行吗?
答5:可根据重庆市及长寿区其他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问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挖出后送到哪里储存呢?
答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设置砂石储存地点,签订《接管协议》时应明确。
问7:文件什么时候生效,是长期有效的吗?
答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问8:已经开工的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土地出让但未开工的项目也需要按本办法执行吗?
答8: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地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捐建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专业名词解释
1.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由区政府授权区内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砂石的接管、堆存、加工、处置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