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202557/2022-003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9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床诊断对象
临床诊断对象为无法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有肺部尘肺样改变的患者。临床诊断对象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在尘肺病主动筛查工作中发现的。
(三)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现的。
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不作为临床诊断对象。
二、临床诊断机构
开展尘肺病临床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二)有经尘肺类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
三、诊断标准
按照《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规范》(见附件1)进行诊断并分期。
四、临床诊断流程
具备尘肺病临床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按以下流程进行尘肺病临床诊断。
(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诊断对象填写《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二)医学检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规范》开展医学项目检查,如合并有其他疾病的按照其他疾病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学检查。
(三)诊断结论。临床诊断由具备尘肺病临床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组织1名中级职称以上临床医师和1名有经尘肺类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共同进行,应当在《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记录》(附件3)上签名确认,并出具《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证明书》(附件4),诊断结论为《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与尘肺病相关的病名+临床分期。
(四)结果反馈。《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申请尘肺病临床诊断的患者1份,开展尘肺病临床诊断医疗机构一份,并按档案规定保存。
五、信息管理与质量控制
为统筹做好全市尘肺病临床诊断信息管理与质量控制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尘肺病临床诊断信息,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完善尘肺病临床诊断质量控制措施,不断提升尘肺病临床诊断质量。开展尘肺病临床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工作,在作出诊断1月内将附件2、3、4扫描件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年度汇总表电子件(附件5)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指定邮箱。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杨涛,电话:67706382;王娟,电话:61929178,电子邮箱:cqszfy_zdb@163.com。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规范
2.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申请登记表
3.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记录
4.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证明书
5.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年度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规范.pdf
附件2.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申请登记表.pdf
附件3.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记录.pdf
附件4.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证明书.pdf
附件5.重庆市尘肺病临床诊断年度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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