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长寿区食品公共场所等
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长卫发〔2024〕1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党政办,长寿高新区管委会,各委属(代管)单位、各民营(企业、厂矿)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23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卫发〔2021〕10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体检机构
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质量控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监管,经与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协商沟通一致,决定取消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财政不再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单独予以补助,而由公立医疗机构发挥其公益性,承担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
经医疗机构主动申请,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现场核查,目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具备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有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卫生中心、渡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寿湖镇卫生院、葛兰镇卫生院、双龙镇卫生院、洪湖镇卫生院10家单位,暂定为长寿区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
(二)体检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六类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三)体检项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或副伤寒,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三、预防性体检申办流程
六类从业人员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体检,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交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注册在长寿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六类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者经营者公章(无公章的须法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首次申请尚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提供《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体检者系营业执照法人或者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供);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一寸照片(有人脸识别设备的医疗机构,不需照片);
(五)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体检机构应当核对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对材料不齐全的从业人员,体检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资料后可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若从业人员自愿放弃享受免费政策,体检机构可在本人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并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四、预防性体检报告补办及查询
发放预防性体检报告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发证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行政机关需查询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信息的,可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在从业人员体检的机构进行查询。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体检机构要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实行实名制体检,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建立预防性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公示检查流程及项目,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档案,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不得把从业健康信息提供给无关机构或人员。
区疾控中心要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指导,定期分析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信息报表,发现存在疾病突发的公共场所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开展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
(二)强化政策宣传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从业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引导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做好体检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政务公开、媒体宣传等形式,采取宣传专栏、电子屏等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疏导解释和舆情管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体检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名册、汇总表(附件5、6)电子版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胡倩、廖明初;联系电话:40408927;电子邮箱:499937271@qq.com。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长寿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长卫发〔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参考)
2.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卡(参考)
3.关于预防性体检流程的说明
4.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
5.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名册
6.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参考)
编号: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从业人员类别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检查1—9项);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检查1—6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检查 1—6 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检查 1—6 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检查 1—6、10—12 项)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是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以及餐饮服务环节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
附件2
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卡(参考)
备注: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建议各体检机构根据体检对象分类制作,检查结果填有或无。
附件3
备注:1.资料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以下六类人员进行免费预防性体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2.体检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和副伤寒,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附件4
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
本人(单位)申请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所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用工证明、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完全真实、有效。
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或在有效期内重复体检的(变换工种等特殊需求的除外),本人(单位)愿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补缴相关体检费用。
特此承诺。
附件5
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体检日期 |
体检结论 |
工种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健康证号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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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附件6
重庆市长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汇总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本月体检人数 |
检查结果(人数) | |||||||||||
细菌性痢疾 |
伤寒 |
甲型病毒性肝炎 |
戊型病毒性肝炎 |
活动性肺结核 |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
霍乱 |
阿米巴性痢疾 |
副伤寒 |
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
手部湿疹 |
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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