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3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8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30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中,局长。
申请人孙某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渝长寿市监2024第11290201号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交了“投诉,举报信”、“泽福康手撕面包”照片两张、付款凭证、《关于孙某投诉举报邻封镇美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孙某明确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孙某投诉举报邻封镇美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与申请人孙某2024年2月28日提出的申请内容基本一致,该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受理,案号为长寿府复〔2024〕17号,目前尚未审结。故申请人孙某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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