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8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25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支队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长环执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重庆某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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