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6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程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长寿公(龙河)行罚决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程某某自愿与第三人刘某某达成和解。申请人程某某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程某某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程某某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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