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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4〕6号

日期:2024-07-11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程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31130日作出的长寿公(龙河)行罚决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程某某自愿与第三人刘某某达成和解申请人程某某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程某某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某某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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