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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第一批)

日期:2025-08-28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专业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单位
1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采取非现场检查,由审批大厅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信息,不现场查阅卫生许可证。 长寿区疾控中心(长寿区卫生监督所)
2 医疗卫生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采取非现场检查,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国家医师注册系统查询注册信息,不现场查阅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长寿区疾控中心(长寿区卫生监督所)
3 职业健康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有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采取非现场检查,由用人单位向卫生监督机构通过线上自主提交检测结果报告,不现场查阅报告。 长寿区疾控中心(长寿区卫生监督所)
4 职业健康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长寿区疾控中心(长寿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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