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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

日期:2025-08-27

我委于2025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住建罚字〔2024〕第18-2、第18-3)需补正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补正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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