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申报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和《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公〔2023〕52号)要求,为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升储备项目质量,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发挥效益,现将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以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二、申报项目类型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水泥、垃圾发电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如有组织治理方面SCR脱硝、无组织方面皮带廊道二次封闭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如有组织治理方面的SCR脱硝,袋式、电袋复合式高效除尘,无组织治理方面物料堆棚、转运皮带廊道及中转站实施封闭改造等)
(三)涉VOCs企业治理。
1.源头替代(如家具、汽车制造、工程机械行业低VOCs量原辅材料替代);
2.深度治理(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光氧
催化+活性炭等末端治理设施提升为RTO或RCO等高效设施);
3.无组织治理(如涉VOCs企业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4.“绿岛”喷涂中心项目,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
(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1.炉窑淘汰(重点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说明非产能置换、非指标置换、非迁建、非汰小建大、非淘汰类、不再复产等);
2.清洁能源替代(如耐火材料、铸造等行业炉窑改电、改天然气);
3.末端治理(如重点支持有色、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铸造等行业低效设施升级项目,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改建低氮燃烧、SCR、SNCR、活性焦等治理技术项目等)。
(五)锅炉综合治理项目。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生物质锅炉除尘、脱硝深度治理等。
(六)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类项目。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的
圈舍、养殖场堆肥车间氨等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项目;氨监测监管
设施项目(纳入地方能力建设项目)。
(七)能力建设类项目。
1.移动源能力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管控平台、用车大户系统平台、油品储运销监管平台、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监控、黑烟抓拍设备、路旁空气质量监测站。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便携式林格曼黑度仪、便携式尿素监测仪、OBD故障诊断仪、油气回收三项监测仪、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
2.监测和执法能力。重点包括六参数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臭氧超标城市VOCs组分监测项目;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项目。重点支持便携式常规污染物和VOCs检测仪购置项目。
(八)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三、申报项目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要明确企业现状、现行标准、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建设时间、投资构成等内容。
(二)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为经信或发改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为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我区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在三年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未获得其他中央资金补助的资料、监测报告等)。
四、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按照逐级申报入库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入库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入库条件的,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复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入库,通过审查后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二)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企业可随时向我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但生态环境部每年3月和9月会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请有意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尽量在集中审核之前将专项资金入库申报材料报送我局(410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sltxd@126.com。
五、不予入库的情况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规定,以下项目不予入库:
(一)燃煤污染控制:无详细信息的锅炉、炉窑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二)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
(三)能力建设: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等。
(四)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换热站、LNG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200万的工程治理类项目;三年内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的项目;三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取消已入实施库项目的企业申请的项目;为按要求完成碳市场履约的相关企业;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六、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中央资金项目排查和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并加强项目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二)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以维护项目储备的严肃性。
(三)企业为主体的项目,其申请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环保总投资的50%;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中“绿岛”喷涂中心项目不超过生产线申请资金的20%,活性炭集中处置中心项目、溶剂回收中心项目申请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环保投资的30%,VOCs源头治理项目申请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生产线改造费用的20%,末端大气治理设施不得超过的50%,料仓等全封闭改造项目不得超过环保投资的10%。
(四)我局将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从全区申报项目库中优先选择其中环境效益显著、项目成熟度高的项目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联系人:李凌洋;电话:15909352060、40460016;传真:40460453。
附件: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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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项 |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省级财政部门 |
重庆市财政局 | ||||
省级主管部门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具体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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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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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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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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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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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目标 |
目标1: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治理设施设备、处理风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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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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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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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项目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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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项目成本最高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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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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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量,空气质量优良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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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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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群众满意度 |
注: 1.数量指标: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数量;
2.质量指标: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预期达到的水平;
3.时效指标:项目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4.成本指标:项目所需成本控制情况;
5.生态效益指标: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6.可持续影响指标:工程设施稳定运行期限,应大于等于10年;
7.满意度指标:项目主要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应高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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