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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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6〕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调动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为祖国争光、为家乡添彩的积极性,努力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快速提升、加快体育强区建设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原则是按贡献大小计发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组)和基层输送教练(组)及保障团队。

第四条  运动员是指代表我区或由我区输送并代表重庆市、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或将比赛成绩计入我区)的运动员。

第五条  教练(组)是指以下人员:

(一)区体育系统在编或经区文化旅游委同意聘请、引进及认定的我区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组)。

(二)经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将我区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运动队、其他省市、大专院校或国内外高水平训练基地等单位进行培养并代表我区、重庆市、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将比赛成绩计入我区),该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限1人)。

第六条  基层输送教练(组)是指各中小学校、青少年运动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向市级、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组)。

第七条  保障团队是指为运动员备战、参赛作出贡献的训练保障辅助人员,包括领队、队医、科研人员、体能教练、康复治疗师、心理辅导师等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比赛为(含夏季、冬季):奥运会;全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年度比赛(须为最高水平组别或全运会设置年龄组别,赛事名录以市体育局公布为准);市锦标赛。

第九条  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年度比赛等年度单项比赛中,设总决赛、总排名赛、总积分赛的按总决赛、总排名赛、总积分赛名次给予一次奖励,其分站赛名次不予奖励。只设分站赛的项目则以运动员年度实际参赛站数中所获最好名次一站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运动员及教练(组)计发奖励规则

(一)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计发奖励规则

1.运动员计发奖励规则

(1)运动员每获得一个名次按奖励标准计发奖励,兼项获得多个名次予以累计计发奖励。

(2)单人或两人项目,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3)两人以上的项目,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参加最后决赛的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计发奖励。

(4)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等上场运动员超过5人(含)的集体球类项目的主力与非主力运动员,分别按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00%和50%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人数原则不低于竞赛规程规定参赛人数的30%(不足取整按四舍五入)。

2.教练(组)计发奖励规则

(1)教练(组)按其所培养运动员的成绩计发奖励(不包括全国最高水平年度比赛)。

(2)单人或两人项目教练组按奖励标准的1.5倍计发奖励;两人以上项目的教练组按奖励标准的2倍计发奖励;集体球类项目的教练组按奖励标准的3倍计发奖励。如项目只有1名教练则按奖励标准等额计发奖励。

(3)教练(组)所培养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个相应名次,予以累计计发奖励。

(4)教练组个人奖励应根据其岗位、培养时间及贡献大小综合评定。

(二)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破纪录计发奖励规则

重大体育比赛破纪录奖励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级别

市纪录

全国纪录

亚洲纪录

世界纪录

奖金

0.5

2

3

10

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破市、全国、亚洲、世界纪录的(该纪录须得到国际单项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正式批准认可),按照重大体育比赛破纪录奖励标准对运动员给予奖励;同一次比赛同一项目多次或破多级别纪录的,按照所破纪录对应重大体育比赛破纪录奖励标准最高奖金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基层输送教练(组)计发奖励规则

输送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对培养输送该运动员的基层输送教练(组)按该运动员获得总奖金金额的0.1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保障团队计发奖励规则

(一)保障团队总奖励金额按不超过本单位获奖教练员、运动员(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等集体球类项目按规程规定的首发上场运动员人数,并按主力标准)总奖励金额的50%计提(不包括全国最高水平年度比赛),由备战单位制定分配方案。

(二)在同一赛事担任多重职责的保障人员,按保障团队中最高职责标准给予奖励。

(三)保障团队中的个人奖励,不得超过教练员单人奖励最高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及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对各单位奖励金额分配、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监督。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区文化旅游委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审批,可酌情减发或不发奖励金额;获奖人员如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则取消当年奖励金额,已发放的奖励金额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比赛成绩的认定以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成绩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励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在计算过程中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发奖励,奖励按照就高原则认定。

第二十条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区文化旅游委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区文化旅游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所发放的奖励金额按照我市绩效工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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