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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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

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2〕24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长寿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根据《条例》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道路条件、增加客运能力等措施,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校车管理规范化,严厉打击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努力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区教委要根据全区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全区各中小学校一律不配备校车,按照区教委划片招生原则,使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走读生和寄宿生节假日放假时依托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上下学。区交通局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服务。

3.公办幼儿园(班)一律不配备校车,严格遵循就近入园的原则,切实保障幼儿就近入园。民办幼儿园也要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尽可能让幼儿就近入园,减少交通风险;对确实需要使用校车的,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提供部分幼儿校车服务。

(二)落实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1.我区目前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全部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严禁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

2.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每年对全区校车和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区教委。区教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全区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1.校车通行安全。为了降低幼儿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切实保障幼儿的乘车安全,校车行驶线路在需要校车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招生区域内符合与所使用校车载客人数相当的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范围内核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2.校车乘车安全。配备校车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校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

1.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等提供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

2.各民办幼儿园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类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4.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使用单位。校车购置、使用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四、工作职责

区级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意见》的规定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职责。

(一)区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3.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培训。

5.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区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区教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定期开展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培训。

2.参与制订并实施《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区内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区发改委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区经信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4.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区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区财政局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区规划局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区交通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订并实施《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特别是校车运行线路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整治并取缔长安车、私家车等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区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区文广新局

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区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和《意见》的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区国资金融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区总工会

监督《条例》和《意见》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团区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区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区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九)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落实主体责任;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校车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协调和督促安监办、派出所对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法运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配合区交通局做好辖区内镇公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负责做好村级道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落实学生接送工作到村、社区,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学生接送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和《意见》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市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意见》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条例》和《意见》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国资金融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全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区教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和《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区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区教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和《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强化治理,依法查处。各校车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附件2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附件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附件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两寸照片

    

 

    

 

初领证时间

 

准驾车型

 

文化程度

 

安全记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各区县

(自治县)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

意见

 

 

 

盖章:

                                            

备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酗酒行为记录证明。

 

附件5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

 

校车使用单位

 

机动车信息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VIN号码

 

 

 

驾驶人信息

姓    名

准驾车型

身份证号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办校车许可证所需资料:

1.《重庆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最近的年审有效日期);

3.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4.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民警签名,需原笔迹,复印无效,此检测数据有效期为1个月);

7.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附件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

  

  

 

号牌

号码

 

  

  

 

  

  

 

核定载客人数

 

驾驶人

  

 

  

  

□初次核发校车标牌

□换发校车标牌

□补发校车标牌

校车

类型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盖章)

 

      

每天行驶路线和时间

(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查验意见

查验合格,该车属         ,校车共核载     人。

查验民警:       

盖章: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意见

负责人:      

盖章:

      

    

(校车标牌编号由车管所填写在备注栏内,属换发、补发的还须将原校车标牌编号填写备案)

备注:申办校车标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4.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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