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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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

通 知

长寿府办发〔2013〕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长寿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重庆市长寿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推动双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促进国防和军地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支持部队和国防建设,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双拥成员单位应带头履行职责。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报社等部门要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双拥氛围,提高全民双拥意识,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长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三条 在全区城乡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区)、拥军优属模范镇(街道)和争创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结合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促进军地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应认真履行国防义务,大力支持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部队建设需征用土地,当地政府应积极支持,依法优先优惠办理有关手续;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生活用必需品,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各商业、服务等窗口行业对现役军人等优抚对象,要开展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活动。

第五条 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时,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开展慰问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住房和生活优惠。“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地方应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地方领导应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部队排忧解难。

第六条 各街镇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地方建设或移民迁建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用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凡区内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各类停车场(所),军车一律免费通行和停放。

第八条 残疾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及区内公共汽车,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按所乘车船(等级)的执行票价减收50%,并享受残疾人的其他各种优惠政策。现役军人、烈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区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免收门票,免费上公共厕所。

第九条 区内各车站、码头,要设立军人优先售票窗口,保证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购票乘车、乘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非法摊派各种费用,不得随意向驻军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应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凡分配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计发从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月起后的工资。要加大退役士兵货币安置力度,对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要按标准及时兑现,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另增发一次性补助费,各单位在招干招工时对退役士兵适当加分,年龄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区军休中心要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对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军休中心管理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划拨的经费,应当及时划拨到位。

第十三条 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公安、人社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调动、安置等手续。对没有固定工作或下岗待业的随军家属,人社部门应优先解决再就业,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按规定到军队探亲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残疾军人、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对在职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安排下岗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下岗后应优先安排再就业。对立功军人家属和优秀士兵实行奖励制度,标准由各街镇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驻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辖区入学、转学、入托,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确需跨区域择校借读的,由驻地部队开具证明送双拥办签署意见,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应予接纳。

第十七条 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应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及残疾军人子女报考中等以上学校,其文化和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烈士子女在中等以上学校读书的 ,应免收各项学杂费。

第十九条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2012年起,统一为每户每年8000元,今后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区财政承担,兑现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

第二十条 对现役军人、烈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按照扶贫先扶优、移民先移优、救济先救优的原则,妥善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住房、治病中的实际困难。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逐年增长。要让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补助、救助等医疗政策,确保其医疗待遇。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就诊,免收挂号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的治病费用按所属单位因公负伤待遇解决,在职改在乡的残疾军人应享受在乡的同等医疗待遇。在除乡1—6级以外残疾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所需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门诊定额补助,生病住院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政策规定,加大双拥、优抚经费的投入,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按时、按标准落实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修建住房时,应优先审批宅基地,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减免有关规费。

第二十四条 各街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得将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补金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优先纳入低保。

第二十五条 各街镇要采取社会捐资、财政拨款、优抚经费结余等形式筹资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中的突出困难。

第二十六条 各街镇设置的双拥固定标语标志,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拆毁。对在商业广告中增添双拥内容或标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街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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