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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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3〕15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区级领导、区级部门对口帮扶街镇敬老院制度,切实解决敬老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敬老院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区政府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街镇,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一个街镇有多个敬老院的,要通过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要依法办理登记,敬老院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镇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床位,不断满足五保对象的需求,使床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精神,经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区财政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的奖励,用于更新敬老院设施和改善院民生活。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中挑选考察,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任命。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敬老院人员配备标准如下: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人以下的,配备院长1名,护理员、炊事员3名;2、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50-100人的,配备院长1名、护理员、炊事员5名;3、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100人以上的,配备院长1名,护理员、炊事员7名。

(二)兑现工资待遇

1、范围:工资发放范围为签订聘用合同的敬老院院长、护理员和炊事员等服务人员。

2、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起,敬老院院长工资标准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多少确定。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人以下的,院长工资按不低于我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执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50-100人的,院长工资按不低于我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4倍执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100人以上的,院长工资按不低于我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护理员、炊事员等其他服务人员按院长工资标准的80%执行。

3、社会保险。各镇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敬老院院长、护理员、炊事员等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4、绩效补贴。由各镇街通过制定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实绩考核目标自行确定,原则上院长每年绩效补贴不低于当年一个月工资标准。护理员、炊事员等其他服务人员绩效补贴参照院长的80%执行。

5、敬老院院长、护理员和炊事员等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绩效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街镇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区财政给予部分转移支付。

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敬老院担任院长或服务人员的,不适用于本通知标准。

(三)改善供养设施

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基础条件较差、设施设备简陋、院容院貌陈旧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硬件设施和档次,提升五保对象幸福指数,确保到十二五末,我区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

(四)落实管理经费

区政府把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20%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五)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四、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区政府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通过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供养金,保证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要建立区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区政府作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街镇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敬老院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上台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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