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服务优化改革方案(试行)》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2023年9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服务优化改革方案(试行)》(长寿府办发〔2023〕5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现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审批规则主要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其局限性逐步凸显。随着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发展、新职业涌现,企业对特殊工时审批管理适应新形势新岗位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对加强工时工资权益维护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因此,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升特殊工时审批、服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劳动关系和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重庆市长寿区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服务优化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的意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审批规则、统一检查尺度、补齐监管短板等举措,有效规范特殊工时在审批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守住改革底线红线。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提升行业性集体协商企业审批便利度,最大化激发企业参与改革的内动力。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过适用和谐企业审批信用激励、探索协调三方集体协商进行岗位管理,适用轻微违法“观察期”制度,推动和谐创建和改革相向同行,着力绘出改革最大同心圆。
三、适用范围
在长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的有效期是多久?
《方案》属于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部分企业的岗位由于受其自身生产特点、自然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审批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并通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工作休息时间。
(三)实施改革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什么主要变化?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施许可实行期限分级激励,A级、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行期限为2年,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为3年。对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免于审批现场核查,按照简易程序实行一表申请、当日审查、即办即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许可3个月内完成监督核查。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是我区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那么该企业不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办即走,还可以申请3年的许可有效期。
(四)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
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首次申办许可到期的,且申请岗位、周期、工时类型等内容未超过原许可的;
2.属于实行信用激励的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的;
3.行业性集体合同签约企业在行业岗位清单范围内提出申请的。
(五)“观察期”制度如何适用呢?
对于申报审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劳动用工轻微违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人力社保部门应采取教育、指导、约谈、普法等柔性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观察期”满,对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六)特殊工时行业专项集体协商对协商代表有什么要求呢?
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开展应按照《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进行。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按照规范程序产生各方协商代表。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七)开展特殊工时制专项行业性集体协商所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通过协商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涵盖特殊工时制的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是特殊工时制专项集体合同,对签约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特殊工时制度和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