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第六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复函

梁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第234号)提案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精准普法,提升法治共识
将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规定纳入重点普法内容,面向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精准普法,将《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作为培训讲座内容进行专题宣讲。鼓励引导辖区律师事务所在依法申请调查取证时,主动向相关单位出示法律依据,耐心沟通解释,既是行使权利,也是普法宣传的过程。通过集中宣传,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权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得到了提高。
(二)优化调查令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严格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要求,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调查权。积极推广电子律师调查令应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在线签发,为律师提供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的查询服务,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效率。2024年,我院依法发出律师调查令835份,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效落实。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规范执业生态
坚持“保障权利”与“规范行为”并重。一方面,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健全司法惩戒与刑事追责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伪造证据、滥用调查令等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监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单位法律认知仍有偏差
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定权利缺乏清晰认识,存在“以调查令替代法定调查权”的错误做法。如提案中提及的“要求律师必须持法院调查令方可配合”“以立案为前提设置门槛”等现象,在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领域仍较突出,导致律师“依法调查受阻”。
(二)调查令机制存在局限性
调查令需在案件受理后申请的流程,与“部分案件需先取证才能起诉”的实际需求存在矛盾,形成“循环障碍”。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代位权等案件中,当事人因无法提前获取关键证据而难以立案,调查令的“事后救济”属性未能完全解决前置取证难题。
(三)律师执业能力参差不齐
少数律师存在调查方向不明确、证据固定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因沟通方式不当引发被调查单位抵触,客观上加剧了“取证难”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化普法宣传,夯实法治基础
将律师调查取证权纳入全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制作专题宣传手册,针对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高频被调查单位开展定向普法。联合法院、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庭审观摩等形式,展示律师依法调查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推动形成“尊重权利、依法配合”的社会共识。
(二)完善制度设计,优化取证路径
推动建立诉前调查取证相关机制,探索拓宽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与时机,针对证据可能灭失、确属起诉必需等特殊情形,研究制定相应的协商办法,为律师在诉前阶段获取关键证据提供制度支撑。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建议上级法院进一步优化律师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明晰律师凭执业证和律所证明可直接开展调查的事项范围,减少实践中对调查令的过度依赖,提升调查取证效率。
(三)强化部门联动,健全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会商律师调查取证难点问题,对拒不配合的单位进行联合约谈。探索建立跨区域调查取证协助机制,与周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异地协查、线上函询等方式降低律师调查成本。
(四)提升执业水平,规范调查行为
组织律师行业开展调查取证专项培训,邀请法官、公证员等讲解证据规则和调查技巧,提高律师精准取证能力。制定《律师调查取证行为指引》,明确调查过程中的程序规范和职业纪律,引导律师通过文明沟通、规范文书提升调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法治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以提案办理为契机,持续推动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优化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黄雪琴;联系电话:023-4066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