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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 区第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8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5-09-23

尊敬的夏心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业、水利等项目建设的农村道路进行集中管护的建议》(第287号)已收悉,区财政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复函如下。

一是区交通运输委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条例》、《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0〕83号)等规定,将我区县、乡、村道各级农村公路全部纳入养护范围,列养率已达100%,并积极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体制,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社区)镇(街)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公路养护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县道、乡道、村道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公路经营的收入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等。区交通运输委对各街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考核,逐年拨付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区水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农村道路主要是大中型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配套设施。区水利局按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对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制度及资金管理都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区水利局要指导项目法人会同有关镇(街)、村(社区)共同研究,制定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利益链接等方案:建立项目完工验收后的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结合村民自治,以村社为管护主体,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安排公益岗位等方式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健全利益链接机制,由项目法人与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利益链接合同,明确后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移民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制定移民群众受益方案,通过社会治理方式让移民群众受益。

    三是区农业农村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农村道路主要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上级管理要求印发了《重庆市长寿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建后资产和管护责任移交、管护主体及责任、管护标准及内容、管护经费等内容。

区农业农村委为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资金统筹工作。各镇(街)为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制定管护方案、组织管护实施和监督管护落实等工作。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落实具体管护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监管、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自筹,其中财政补助部分管护资金按照工程设施管护实际需要列支,经费支出实行区级报账制。

综上,农村道路建设来源于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管护主体、管理要求、管理标准、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无法做到统一标准,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项目建后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义务,规范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建设与工程管护机制要同步建设、同步设计,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区财政局也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探索相关的奖补机制,激励各镇(街)开展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建后管护落到实处。

    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关心与支持。此复函已经区财政局局长周磊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区财政局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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