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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63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5-06-25

陶治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地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权的建议》(第263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经与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方面

全区涉及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部门包括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及其执法支队“三定文件”,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划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承担土地利用开发、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用途管制等方面的执法职能。此外,区级已成立长寿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下设长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指挥调度、部署推进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关于“明确不同类型违建在不同情况下具体牵头的主管部门”方面

违法建设包括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

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按照是否有审批手续分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和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二者在查处主体上有不同的规定。

1.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如下:

(1)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一是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2)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镇街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如下:

(1)专门管理区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2)一般管理区域。不在所列专门管理区域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查处。

(二)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

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主要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查处。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上级部门对镇街的指导”方面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由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镇街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细化执法流程与标准,通过定期组织业务研讨会、下发政策解读文件等方式,帮助镇街执法人员精准把握违法建筑认定、查处等环节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规范。二是丰富业务培训形式。组织镇街相关执法人员参加市级执法业务培训,在扩大视野的同时将具体案例分析、现场案例观摩纳入常态化培训体系。每月选取典型违法建设案例,邀请执法业务骨干开展“以案释法”专题培训,剖析案件难点、处置要点及法律适用。每季度组织镇街执法人员前往违法建设整治现场,实地观摩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强制拆除等全流程执法工作,直观学习突发情况应对策略,提升实践操作能力。三是建立“传帮带”长效机制。由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业务能手与镇街执法人员结对,在日常工作中随时提供业务咨询与疑难问题解答,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执法经验与专业知识的高效传递,切实提升镇街应对复杂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水平。

十分感谢您对长寿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此复函已经我局殷铭书记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2025年6月5日

    (联系人:何孟浩;联系电话:023-4025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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